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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留地可否擅自建房

日期:2016-4-27(原创文章,禁止转载)

“自留地”可否擅自建房?

某县村民王某未经批准,2002年8月,擅自在自己家的自留地上建住宅。该县国土资源局发现后多次予以制止,陈某非但不听劝阻,反而利用双休日进行突击建设,9月初建成2间3层,占地面积107平方米的房子。

2002年10月16日,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,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。陈某不履行处罚决定,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陈某在自留地上擅自建房的行为,最终受到了法律制裁。这一案例,揭示了当前农村私人违法建房的严重性和法律意识的淡薄性。陈某在自留地擅自建房的行为,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应引以为戒。其一,农村村民建住宅,必须经有关单位批准(《土地管理法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),陈某的行为反应了他法制观念的淡薄;其二,陈某要建房还需符合“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基地”的法定条件,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标准。同时,如果农村农民出卖出租住房,再申请宅基地,也不宜批准;其三,必须遵守“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,切实保护耕地”这基本国策。农村村民建住宅,跟其他建设用地一样,首先应当符合利用土地总体规划,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,确定需要现用农用地的,不管是否是自留地,也要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(《土地管理法》第四十四条规定)。其四,必须牢固树立土地公有制观念(《土地管理法》第二条规定),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,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,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,除有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以外,属人民群众集体所有。宅基地、自留地、自留山归集体所有(《土地管理法》第八条规定)。其五,任何违反法规的行为,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。(《土地管理法》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),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,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,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。

(市国土资源局供稿小毛整理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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